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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晓:拆迁安置房未分配到位,就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申请法院调取的材料202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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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2 08:2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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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王五,女,汉族,10年10月19日出生,住山州市山水区王城办事处刘庄0号,手机号:117.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山州市新区王城办事处刘村村民委员会保存的,被告李三所在家庭的房屋拆迁安置方案及其安置房分配人员名单等相关材料。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李三、第三人李三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因案涉拆迁安置协议中所涉的50平方米住宅用户和20平方米商租用房已被李三、李三妻侵占,而李三所在家庭的房屋拆迁安置方案及其安置房分配人员名单等材料可证明本案的关键事实,而相关材料由刘庄村村民委员会保存,申请人无法获取。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以上证据材料。

  ?此致?

  山州山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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