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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离婚律师认为无论您两位离婚是真实离婚还是为了买房的所谓“假离婚”,离婚后,您双方之间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当然表示房屋归一方个人所有,还需考察双方之间的实际情况。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常见的包括“借名买房”、赠与、借贷、或者因离婚后仍同居而产生的共有关系等问题。免费法律咨询https://www.wenlilv.com/h-col-112.html北京中银李迈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办理信托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金融理财纠纷、刑事纠纷、债务纠纷、婚姻纠纷等案件5000余件,对协议离婚、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遗产继承等民商事纠纷案件和刑事辩护等刑事案件,以及信托计划、银行信贷、保险业务、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产证券化、公司债、融资租赁、结构化融资等资产管理及投行业务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提供免费电话咨询及到所面谈咨询。联系电话:153-1115-0430
第一种,借名买房关系,如果您双方签订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借名买房协议,或者对方能够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而该法律关系也被法院所认定,那么该房产归对方所有。
何谓签订真实有效的“借名买房”协议?“借名买房”协议是合同的一种,签订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本身是否有效受法律规定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有效。
第二种,是否存在赠与关系,如您主张双方存在赠与关系,房屋是前夫赠与给您的,则需提交相应证据,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规定,对于赠与事实的证明,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因此举证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尤其是在你们双方已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会考虑赠与是否存在合理性。
第三种,是否是借贷关系,这种情形,排除了借名买房、赠与等情形,重点考察的出资性质问题,法院会审查你们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如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双方系借贷关系,则房屋是您个人财产,但购房款应当作为债务进行偿还。
第四种,因同居而产生的共有关系,虽然双方离婚,但是仍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虽然是前夫出资,但是该出资系来源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这种情况下,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仍然是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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